日前,遼寧印發《工業涂裝工序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對于VOCs排放做了具體要求。全文如下:企業涂裝工序產生大氣污染物的車間或設施,通過排氣筒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應符合表1的要求。
工業涂裝工序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與工業涂裝工序大氣污染物排放有關的術語和定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實施和監督。本標準適用于工業涂裝工序現有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污染源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排污許可證核發、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遼寧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14675空氣質量惡臭的測定三點比較式臭袋法
GB/T15432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75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
HJ/T76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試行)
HJ/T373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583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584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644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759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HJ819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HJ2000大氣污染治理工程技術導則
HJ2026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HJ2027催化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涂料coating涂于工件表面形成具有腐蝕保護,裝飾或特殊性能(如標示,絕緣,耐磨等)的連續固態涂膜的一類液體或固態材料的總稱。
3.2涂裝painting將涂料涂覆于基底表面,使其具有形成具有防護、裝飾或特定功能的涂層。又稱涂料施工。
3.3工業涂裝工序industrialcoatingprocess工業產品生產中與涂裝作業有關的工序。通常包含基底表面處理(脫脂、除舊漆等)、涂料調配、施涂(含底涂、中涂、面涂、補漆)、流平、干燥固化等環節。
3.4空氣噴涂airspraying利用壓縮空氣將涂料霧化并射向工件表面進行涂裝的方法。簡稱為“噴涂”。
3.5烘干stoving加熱使濕涂層發生干燥固化的過程。
3.6標準狀態standardcondition氣體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本標準所規定的各項標準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空氣為基準。
3.7排氣筒高度stackheight自排氣筒(或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的高度。
3.8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規定的方法測量或核算確定的有機化合物,簡稱VOCs。用于核算或備案的VOCs是指,20℃時蒸氣壓不小于10Pa或者101325Pa標準大氣壓下沸點不高于260℃的有機化合物,或者實際生產條件下具有以上相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甲烷除外)的統稱。
3.9苯系物benzenehomologues包含苯在內的單環芳烴的總稱。包括:苯、甲苯、二甲苯(間,對二甲苯、鄰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1,3,5-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等。
3.10無組織排放fugitiveemission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
3.11現有污染源existingpollutionsource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己通過審批的工業企業生產車間或生產設施。
3.12新建污染源newpollutionsource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工業企業生產車間或生產設施。
3.13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14最高允許排放速率maximumallowableemissionrate一定高度的排氣筒任何1小時排放的污染物質量不得超過的限值。
3.15VOCs去除率removalefficiencyofVOCs污染源排氣經凈化設施處理后,VOCs的去除量占凈化前排氣中VOCs總量的百分比。
3.16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任何1小時無組織排放監控點大氣污染物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17廠界enterpriseboundary由法律文書(如土地使用證、房產證、租賃合同等)中確定的業主所擁有使用權(或所有權)的場所或建筑物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實際占地邊界。
4排放控制要求
4.1時段劃分4.1.1新建污染源,自本標準發布之日執行本標準。
4.1.2現有污染源,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
4.2排氣筒排放濃度限值企業涂裝工序產生大氣污染物的車間或設施,通過排氣筒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應符合表1的要求
4.3排氣筒高度及排放速率要求
4.3.1排氣筒的高度應不低于15m,且應遵守表2列出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速率要求。若排氣筒的高度介于表2列出的兩個高度值之間,其應遵守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用內插法計算。若排氣筒的高度高于40m,其應遵守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用外推法計算。內插和外推計算方法見附錄A.
4.3.2排氣筒高度應高出周邊200m半徑范圍內的建筑5m以上。若不能達到該要求高度,排氣筒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應按表2或其內插外推法計算出的允許值的50%執行。
4.4污染源排氣中VOCs的去除率要求當排氣筒VOCs的排放速率≥1.8kg/h時,其所對應的污染源排氣中VOCs的去除率應不低于表3的要求。
當處理設施為多級串聯處理工藝時,應在第一級處理設施進口前監測總的和,在最后一級處理設施出口后監測總的和。當處理設施有來自多個污染源的廢氣時,應在處理設施進口前分別監測各污染源排氣的和,在處理設施出口后監測總的和。當處理設施有多個排放口時,則應在處理設施的各排放口分別監測和。
4.5無組織排放濃度限值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應符合表4要求。
4.6工藝措施及管理要求工藝措施和管理要求按附錄B執行。
5監測要求
5.1一般要求5.1.1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等規定,參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HJ819)建立本企業的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5.1.2新建污染源和現有污染源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的規定執行。
5.1.3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5.1.4對企業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設施前、后進行污染物監控,以便用于核算處理設施的處理效率等。
5.1.5大氣污染物排放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應按國家有關污染物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5.1.6標準中規定的污染物若無污染物監測方法國家標準,排放企業應提出或推薦污染物監測方法,經省及以上監測管理部門認可并備案。污染物監測方法國家標準發布實施后,應采用污染物監測方法國家標準。
5.2監測與分析
5.2.1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采樣按GB/T16157、HJ732規定執行。
5.2.2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及監測質量保證和控制按HJ/T397、HJ/T75、HJ/T76、HJ/T373規定執行。
5.2.3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5所列的檢測方法或國家生態環境部門認定的其他方法。對VOCs進行檢測時,檢測前應根據企業使用的原輔材料種類及組分構成確定預期檢測的有機物,檢出并用于濃度計算的VOCs質量應占排氣中預期檢測VOCs總質量的90%以上。工業涂裝常見的VOCs組分可參見附錄C。
5.2.4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的監測按HJ/T55規定執行。車間外或設施外的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的設置和監測按以下要求執行:a)污染源處于有集氣系統的密閉車間內時,監控點設置在密閉車間外1米、距離地面1.5米以上位置處。監控點的數量不少于3個,并取濃度最大值。b)污染源自身有集氣系統,但其不是處于有集氣系統的密閉車間內時,監控點設置在產生污染物的設施外1米,距離地面1.5米以上位置處。監控點的數量不少于3個,并取濃度最大值。c)污染源無法置于密閉車間內且無法設置有效的集氣處理系統的(如船舶制造合攏噴涂等),經縣級以上環境管理部門認可,可不設車間外或設施外的無組織排放監控點,只對廠界污染物無組織排放濃度進行監測。
6實施與監督
6.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工業涂裝工序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依據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6.3本標準實施后,在涉及工業涂裝大氣污染物排放方面,國家或本省若制(修)訂了比本標準的更嚴格的行業排放標準或其他標準,或者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中對相關大氣污染物的排放要求嚴于本標準的,則執行比本標準更嚴的要求。